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函

  • 2013-09-12
主   旨: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,惠請 貴校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勿非
      法影印書籍、教材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,請 查照。
說   明:
 一、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2年9月4日智著字第10216003920號函及同年9月4日智著字第10216003930號函辦理。
 二、依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,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,影印他人著作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
   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。
 三、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、外之書籍,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,或化整為零之影印,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
   合理使用範圍,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,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,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,爰請 貴校
   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,以免
   觸法。
 四、有關「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」宣導資料已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建置,務請轉知 貴校新進教師參考使用,以
   助教師建立正確著作權觀念。
 五、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及「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」已上載該局網站(http://www.tipo.gov.tw/),取得路徑為:
 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首頁/著作權/教育宣導/校園著作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