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转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公函

  • 2013-09-12
主   旨:为加强宣导校园尊重智慧财产权观念,惠请 贵校积极辅导、提醒学生使用正版教科书(含二手书),勿非
      法影印书籍、教材,以免侵害他人着作权,请 查照。
说   明:
 一、依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02年9月4日智着字第10216003920号函及同年9月4日智着字第10216003930号函办理。
 二、依着作权法规定,着作人就其着作专有重制之权利,影印系重制方法之一,影印他人着作,除有符合着作权法第
   44条至第65条规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应事先取得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或授权,始符合着作权法的规定。
 三、大专校院学生影印国内、外之书籍,如系整本或为其大部分之影印,或化整为零之影印,这种利用行为均已超出
   合理使用范围,会构成着作权之侵害行为,如遭权利人依法追诉,恐须负担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责任,爰请 贵校
   加强宣导学生尊重智慧财产权,并积极辅导、提醒学生使用正版教科书(含二手书),勿非法影印他人着作,以免
   触法。
 四、有关「教师授课着作权锦囊」宣导资料已于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页建置,务请转知 贵校新进教师参考使用,以
   助教师建立正确着作权观念。
 五、校园着作权宣导资料及「教师授课着作权锦囊」已上载该局网站(http://www.tipo.gov.tw/),取得路径为:
 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首页/着作权/教育宣导/校园着作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