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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學年度第一學期停修申請公告
「停修申請」採線上申辦,申請方式如下:
★申請期限:自106年11月20日(一)上午10:00起至106年12月29日(五)下午6:00止。
★注意事項:請詳閱以下說明後方得進行停修申請
1. 停修後修習學分數仍應符合學則第15條規定,每學期停修後不得少於各該年級最低修習學分數,未符合前述規定者,系統將不受理停修申請;惟大四生如認為停修後,不至影響應取得之畢業學分總數者同意不受此限。
2. 各學制、年級最低學分數如下:
學制 |
最低學分數 |
學制 |
最低學分數 |
大學部1-3年級 |
16學分 |
大學部4年級 |
1科 |
進修學士班1-3年級 |
6學分 |
進修學士班4年級 |
1科 |
碩士班(含碩專)1年級 |
6學分 |
碩士班(含碩專)2年級 |
2學分 |
博士班1-2年級 |
3學分 |
博士班3-7年級 |
1科 |
3. 停修作業截止後,經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4. 各學制延修生在校期間提出申請,該學期仍應至少修習1科目。
5. 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6. 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,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。
★申請路徑如下:登入「學生資訊系統」→「各項申請」→「停修申請」,點選欲停修之科目及原因後送出,系統會請同學再行確認申請資料是否正確,若無誤則點選送出申請後,至學期課表確認課程是否已移除。
如有相關問題,請洽教務處註冊與課務組,分機3110、3114、3116、3131、3111、3120、3511(資訊處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