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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学年度第一学期停修申请公告
「停修申请」采线上申办,申请方式如下:
★申请期限:自106年11月20日(一)上午10:00起至106年12月29日(五)下午6:00止。
★注意事项:请详阅以下说明后方得进行停修申请
1. 停修后修习学分数仍应符合学则第15条规定,每学期停修后不得少于各该年级最低修习学分数,未符合前述规定者,系统将不受理停修申请;惟大四生如认为停修后,不至影响应取得之毕业学分总数者同意不受此限。
2. 各学制、年级最低学分数如下:
学制 |
最低学分数 |
学制 |
最低学分数 |
大学部1-3年级 |
16学分 |
大学部4年级 |
1科 |
进修学士班1-3年级 |
6学分 |
进修学士班4年级 |
1科 |
硕士班(含硕专)1年级 |
6学分 |
硕士班(含硕专)2年级 |
2学分 |
博士班1-2年级 |
3学分 |
博士班3-7年级 |
1科 |
3. 停修作业截止后,经获准停修之科目,非经签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请。
4. 各学制延修生在校期间提出申请,该学期仍应至少修习1科目。
5. 科目停修后,其学分费(学分学杂费)已缴交者不予退费,未缴交者仍应补缴。
6. 经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须登记于该学期成绩单及历年成绩表,并于成绩栏注明「停修」,其学分数不计列于该学期及历年修习学分总数。
★申请路径如下:登入「学生资讯系统」→「各项申请」→「停修申请」,点选欲停修之科目及原因后送出,系统会请同学再行确认申请资料是否正确,若无误则点选送出申请后,至学期课表确认课程是否已移除。
如有相关问题,请洽教务处注册与课务组,分机3110、3114、3116、3131、3111、3120、3511(资讯处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