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代轉教務處訊息】轉發部頒各類以刊登廣告或代寫論文裁罰標準,請 查照轉知。

  • 2014-03-31

 

一、 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12日臺教高(二)字第1030019966C號函辦理。

二、 檢附「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」乙份。

 

 

教育部處理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程序及裁罰基準

一、教育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就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(以下簡稱本條文)規定之事件,為適當、合理及公平之處理或裁罰,特訂定本基準。

二、本部知悉有涉嫌本條文規定之事件,得組成調查小組,調查事實及證據。

三、本部對檢舉案件是否成立及涉及本條文規定之罰鍰,得聘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。

四、裁罰基準如下:

裁罰依據

條文內容

違規情形

裁罰基準(新臺幣:元)

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

以廣告、口述、宣播或其他方式,引誘代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。

以口述方式,引誘代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

一、第一次:二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四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六十萬元

以平面媒體廣告或宣播方式,引誘代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

一、第一次:四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六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八十萬元

以廣播、電視、電子媒介或網路廣告或宣播方式,引誘代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

一、第一次:六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八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一百萬元

以廣告、口述、宣播以外其他方式,引誘代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

一、第一次:二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四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六十萬元

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

實際代寫(製),或以口述、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寫(製)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。

一、實際代寫論文

二、實際代寫技術報告

三、實際代寫(製)創作連同書面報告

四、實際代寫(製)展演連同書面報告

一、第一次:五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七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一百萬元

一、實際代製創作

二、實際代製展演

一、第一次:四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六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八十萬元

一、實際代寫創作之書面報告

二、實際代寫展演之書面報告

一、第一次:三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五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七十萬元

一、以口述、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論文

二、以口述、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技術報告

三、以口述、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(寫)製創作連同書面報告

四、以口述、影像或其他方式供抄(寫)製展演連同書面報告

一、第一次:四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六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八十萬元

一、以口述、影像方式或其他方式供抄製創作

二、以口述、影像方式或其他方式供抄製展演

一、第一次:三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五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七十萬元

一、以口述、影像方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創作之書面報告

二、以口述、影像方式或其他方式供抄寫展演之書面報告

一、第一次:二十萬元

二、第二次:四十萬元

三、第三次以上:每次六十萬元

五、本基準所定違規次數,得由第三點之審議小組就行為人主觀違法意思、違法行為性質是否連貫不可分割或其間之密接程度,斟酌情形予以判斷認定;所稱第二次以後之違規,指主管機關作成前次違規處分之日起三年內再違反者。

六、違反本法應受處罰者,經審酌其行為應受責難程度、所得之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,認依第四點所定裁罰基準仍屬過輕或過重者,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,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,並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。

七、本條文第二項規定之學校主管機關非本部者,得參考本基準訂定相關規定。

教育部執行涉及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三事件裁處書

 

姓名

 

性   別

 

出生年月日

西元    年  月  日
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號

 

住(居)所/

停留處所

    縣    鄉市      路    段    巷   號

市    鎮區      街         弄    樓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之

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

(選填欄位,必要時,請填寫本欄。)

主旨

 

違反時間

年   月   日

違反事實

 

裁處理由及

法令依據

 

繳款期限

年    月   日以前

繳款地點

教育部(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)

注意事項

一、對本裁處如有不服者,得自本裁處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,由本部函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。

二、罰鍰逾期不繳者,即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。

本裁處書三聯,第一聯存根,第二聯交受處分人,第三聯如拒繳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。

部長○○○  蓋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