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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 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02年12月13日疾管感字第1020503282號函辦理。
二、該署重申依據「傳染病防治法」第34條第2項規定,輸出(入)感染性生物材料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,不得為
之。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,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。
三、旨揭審查分工表及通關申請規定,已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(「http://www.cdc.gov.tw/(專業版)>出入境健康管理
>國際檢疫>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」、「首頁(專業版)>檢驗資訊>生物安全及世界衛生組織(WHO)「感染
性物質運輸規範指引2013-2014」」及「首頁(專業版)>檢驗資訊>生物安全>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相關規範」),
請逕洽下載瀏覽。
四、檢附原函及相關規定,如有相關疑問,煩請逕洽本案該署承辦人:施玉燕,電話:(02)2395-9825#3887,E-mai
l:yyshih@cdc.goc.tw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