函转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「生物材料输出(入)审查分工表」及「生物材料临床检体输出(入)之签审通关申请规定」各1份,请转知所属相关单位,请 查照。

  • 2013-12-23

说   明:
 一、依据卫生福利部102年12月13日疾管感字第1020503282号函办理。
 二、该署重申依据「传染病防治法」第34条第2项规定,输出(入)感染性生物材料,非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,不得为
   之。如经查获未依规定办理,将处新台币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。
 三、旨揭审查分工表及通关申请规定,已置于该署全球资讯网(「http://www.cdc.gov.tw/(专业版)>出入境健康管理
   >国际检疫>感染性生物材料输出入申请」、「首页(专业版)>检验资讯>生物安全及世界卫生组织(WHO)「感染
   性物质运输规范指引2013-2014」」及「首页(专业版)>检验资讯>生物安全>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规范」),
   请迳洽下载浏览。
 四、检附原函及相关规定,如有相关疑问,烦请迳洽本案该署承办人:施玉燕,电话:(02)2395-9825#3887,E-mai
   l:yyshih@cdc.goc.tw。


「生物材料输出(入)审查分工表」下载

「生物材料临床检体输出(入)之签审通关申请规定」下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