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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 明:
一、依据卫生福利部102年12月13日疾管感字第1020503282号函办理。
二、该署重申依据「传染病防治法」第34条第2项规定,输出(入)感染性生物材料,非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,不得为
之。如经查获未依规定办理,将处新台币9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锾。
三、旨揭审查分工表及通关申请规定,已置于该署全球资讯网(「http://www.cdc.gov.tw/(专业版)>出入境健康管理
>国际检疫>感染性生物材料输出入申请」、「首页(专业版)>检验资讯>生物安全及世界卫生组织(WHO)「感染
性物质运输规范指引2013-2014」」及「首页(专业版)>检验资讯>生物安全>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规范」),
请迳洽下载浏览。
四、检附原函及相关规定,如有相关疑问,烦请迳洽本案该署承办人:施玉燕,电话:(02)2395-9825#3887,E-mai
l:yyshih@cdc.goc.tw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