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修訂「亞洲大學學則」第12條(法規如附),並自111-1學期起生效實施;本次修正重點:因重補修等因素未分發見習或實習者,其修課學分數及繳費規定與延修生相同;敬請各單位公告週知,如符合規定之學生,請填表後(申請表如相關檔案-申請表)由各學系於9/5(一)前彙整至教務處續處。
說明:學生可依上述原因申請調整學費收取,惟學生仍依規定於畢業前繳交四學年(8學期)全額學雜費,本申請通過後仍先收取全額學雜費,待加退選結束,核算修課學分數後辦理退費;同學申請本方案,大五修課須達9學分以上始符合申請資格,嗣後如因特殊原因未達9學分者,仍應繳全額學雜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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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表範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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